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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宝鸡市 来源:丹东市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18:09:55 评论数:
在1970年2月15日的宪法修改小组会上,康生提出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他提出,现在的立法、司法、行政是分离的,但实际情况是统一的,这是最大的矛盾,解决办法就是要立法、司法合一,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院的职权。
就违宪审查本身而言,违宪审查最终将走到哪一步,违宪审查能不能从纯粹的政治角力转变为具备某种司法性质的裁决(就如同从纯政治性质走向准司法性质的法国宪法委员会),这可能只能交给实践来决定。秦晖的这一区分遭到了学界的理论批判,但中国大陆的经济模式比苏东的计划经济模式彰显出更明显的非理性特征,也是基本的事实。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投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在政治思想上,中国人事实上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这样的时候难以建立起平和的、自然的政治生态。另外,伊朗宪法第九十九条——监护委员会有权监督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国民议会的选举以及公民投票——规定违宪审查机构同时是选举的监督机构,另外,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还规定监护委员会出席民选总统的就职典礼。四项基本原则有刚性和弹性之别。关于工作程序,伊朗宪法第九十八条——对宪法的解释以监护委员会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的意见为准——非常奇怪的规定。
所以,现代社会任何类型的政府都会迎来一片骂声。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大陆于2004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之下设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显然是不堪大用的。[6] 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564页。
关于工作程序,伊朗宪法第九十八条——对宪法的解释以监护委员会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的意见为准——非常奇怪的规定。之所以强调级别,是因为过低的级别不可能吸引到执政党的高层人员任职,违宪审查机构也就无法获得足够的权威。按照法国宪法,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页。
[2] 中国大陆学者秦晖将原苏东国家的经济模式称为计划经济,将1949年之后至1978年中国大陆的经济模式称之为命令式经济,以凸显中国大陆经济管理中的严重的非理性特征。与伊朗宪法相反,从苏俄和苏联宪法到中国大陆政府的四部宪法,都对真实的权力运作方式和程序——共产党的权力运作方式和程序——只字不提,国家的实权都在宪法规定之外,这使得这两国的政治生活源源不断地为阿克顿勋爵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的断语提供新的注解。
既然伊朗宪法规定其监护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立法的提案,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机构也应该可以完全采取同样的方式——对提案的审查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于无形之中。其次是彻底告别计划经济或者说命令式经济所带来的政治压力。目前中国大陆关于违宪审查机制的设计,如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在人大内部设立同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等等,都只能是不着边际的空想。伊朗宪法所规定的领袖或领袖委员会是一个享有最高统治权——主要的实权包括任命监护委员会中的毛拉成员和任命最高法院院长,以及统率武装部队,程序上的权力包括签署民选总统任职书、根据最高法院或者国民议会的决定罢免总统、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建议赦免或者减刑——的宗教机构。
以不受民众控制的宗教机构控制民选机构,这自然有别于经典宪政理论。秦晖的这一区分遭到了学界的理论批判,但中国大陆的经济模式比苏东的计划经济模式彰显出更明显的非理性特征,也是基本的事实。中国不可能通过苏联式的计划经济来管理经济,因为中国已经十分庞大的经济规模不可能接受完全的计划安排(这是计划的局限)。上述三种社会,前两种社会能自发地或自觉地遵守基本的政治规则,不需要刻意去讲理,第三种社会则缺乏讲理的空间。
这其中的法理依据是: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由于国家机构的职权同时也是职责,如果国务院没有及时地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的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就构成国务院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法国宪法更没有就涉及宗教教义的法案与世俗的法案规定不同的审理方式。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投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如果不确立和依据大众认可的根本性的政治规则,政治局势有可能一发不可收拾。
伊朗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真主支配世界和人民,真主赐予人民对自己社会命运的主宰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真主赐予人的这种权利,或者把这一权利变成只利于某个人或特殊集团。这后一点应该是决定性的。事实上,伊朗宪法对监护委员会的组织也是语焉不详:宪法并没有规定领袖或者领袖委员会推举监护委员会的六名毛拉的程序,对最高司法委员会如何推荐出穆斯林法学家也没有做任何的规定,因为过多的程序性规定会削弱真正的权力核心的控制力。——执政党在确定违宪审查机构的成员时,应该控制成员的规模,并有条件地吸纳法学专家。至于另一个反对司法性质的机构获得违宪审查权的理由——由法院审查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是否违宪,与中国大陆传统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理论也相抵触——倒并非关键(下文会有叙述)。但这也许是一个具有现实性的方案。
考虑到中国巨大的人口规模,一旦发生经济下滑,中国政府将比戈尔巴乔夫面临更大的困难。因为虽然在名义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在政治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却成为全国人大的领导机构——这是所有集中制的会议里设置一个担任组织工作的常设机构所会出现的局面——如果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机构,这个机构不但会成为全国人大的领导机构,也会成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
中国不可能回到改革开放前的命令式经济状态,因为大跃进式的经济指令会迅速毁灭现代的经济生产方式。这样,违宪审查机构只能设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
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与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同样面临上述困难。在对违宪审查制度尚存猜疑的执政者看来,放弃事前审查的方式肯定不那么富有吸引力。
新的违宪审查机制未必是自由主义的,所以新机制的建立仍然会受到舆论——目前舆论中自由主义者占有一席之地——的批评。由此,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就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党的领导,换句话说,就是坚持一元化的政治领导机构——不允许权力分立——和一元化的政治指导思想——不采纳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这一点,也许比晚清时期更为糟糕。伊朗的监护委员会确实有类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但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权力来源是分散的,伊朗监护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则是集中的。
这当然会引来很多指责,因为中国大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认为是全权式的,不可能接受任何外在的限制。对国教的强力维护:可以将伊朗的监护委员会称之为对违反国教并违宪进行审查的机构。
它对民间具有现实性,因为这一方案有可能为执政党所接受。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562页。
市场经济下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只能由社会、而不能单纯地由政府力量来决定。再次,中国政府仍然缺乏稳定的、有力量的中层阶级的支持,来自上层和来自民间的政治压力有可能将政治秩序推入深渊。
按照宪法第九十三条:没有监护委员会,议会没有合法性、但有权批准议员资格证书和选举监护委员会的六名法学家。但现在的上层并没有当年慈禧所拥有的不受挑战的权威。) 注释 [1] 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对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宪法争执有着非常经典的描述。[6]——监护委员会采取一半宗教代表(毛拉)一半(法学)专业代表的比例,其中宗教代表由宗教的领导机构(领袖或领袖委员会)指定,专业代表由专业机构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后由议会选举产生。
对省级以下的民意机构的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能根据中国大陆《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获得违宪审查权。至于伊朗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伊朗宪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由法官选举产生的三名法官组成。
第三种不需要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是采取计划经济或者命令式经济的[2]国家,在这里,国家权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毛孔,社会(相对于政府权力)本身缺乏自我调剂的功能或者是不允许社会具备太多的自我调剂的功能,因而需要的是不受挑战的、快速灵活反应的中枢指挥,这时不但无法建构有实际意义的违宪审查机制,甚至连注重外在程序要求的规范性法律也难以发挥效能,而只能依凭行政性决策的作用。(二)当代中国的政治情势 当代中国政治状态既不是静止的,也不可能是贵族式的,更不可能再是计划经济或命令式经济下的政治。
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所以,现代社会任何类型的政府都会迎来一片骂声。